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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文华与徐国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华,徐国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华。委托代理人:周乃清,辽宁百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启。委托代理人:徐丽娜。原审原告孙文华与原审被告徐国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辽县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孙文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乃清、被上诉人徐国启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文华一审诉称:2015年4月18日被告徐国启在我家葡萄地北侧的地里烧荒,我们劝阻,但是被告不听。第二天下午17时许,大北风吹的被告烧荒后的暗火复燃,火势迅速向南蔓延,把我家的葡萄秧烧了,并且把我家的鸡舍也烧了。因此我要求被告赔偿葡萄以及鸡舍的损失。被告徐国启一审辩称:原告家着火是19日下午5点的事,而我家烧荒是18日下午1点多钟的事。当天3点钟左右火灭了,我看到4点钟。我检查没有复燃的地方才走,火不可能过了二十多个小时还复燃。19日是农历初一,原告家的葡萄架子周围有很多坟,我怀疑火灾是有人上坟烧纸造成的。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文华与被告徐国启均是辽阳县首山镇土台子村村民,北侧被告家的旱田与南侧原告家的葡萄地相邻,两者之间有两座坟相隔。2015年4月18日,被告徐国启在原告家葡萄地北侧的自己家的旱田地里把杂草耙到一小条地上烧荒。当天被告是下午1时开始烧荒的,至3时火灭了,被告检查完后于下午4时离开。第二天2015年4月19日(农历三月初一)下午5时许,原告家鸡舍北侧葡萄秧种植区的两坟之间南侧起火,在向南偏西风的影响下,火势迅速蔓延,将原告家的葡萄秧以及鸡舍烧了。现在原告以被告烧荒后的暗火复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葡萄秧以及鸡舍的损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辽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卷宗在卷为凭,经法院庭审质证,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被告放荒的火复燃了,原告放荒已经超过了二十四小时,杂草的余烬能否复燃,有待科学论证。辽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写明: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而不是放荒的余烬复燃。而外来火源也可能是上坟烧纸、或者吸烟者扔下烟头所致。在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原告就认定是被告烧荒复燃所致,不符合充分必要条件,其结论不成立。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文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原告孙文华负担。孙文华提起上诉的请求及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烧荒遗留在坟头杂草腐质中暗火引起火灾是事实。一审法院没有完全调取公安机关的拍照,另没有对我进行释明杂草的余烬能否复燃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行为。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徐国启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被上诉人是2015年4月18日下午1时放的荒,并且只放了一小条,距离上诉人的起火点很远。当日下午3时火全部熄灭后,直到4时才离开。上诉人家的葡萄园是第二天下午5时着的火。着火的原因应是多方面的。消防队鉴定是外来火源引起的,而不是放荒的余烬复燃引起的。上诉人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灾。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辽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被上诉人是2015年4月18日下午1时放的荒,上诉人家葡萄园是第二天下午5时着的火。距被上诉人放荒已经超过了24小时,杂草的余烬能否复燃,有待科学论证。因此,上诉人上诉主张是被上诉人放荒留下的火灾导致其家葡萄园着火,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喻政文审判员  曹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