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月琴与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琴,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张月琴。被执行人: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天润城家具广场。法定代表人:胡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天长市格林豪泰天润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541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