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盛天国与杨忠清、吴秀华、吴仕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天国,杨忠清,吴秀华,吴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盛天国,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杨忠清,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吴秀华,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吴仕彬,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盛天国申请执行杨忠清、吴秀华、吴仕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50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仕彬于2015年10月15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阁县人民法院(2014)剑阁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首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