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丹阳与商丘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阳,商丘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034-1号原告周丹阳,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耿雷、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与三明路交叉口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062809-6。法定代表人张成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阳与被告商丘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丹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用担保人化章杰名下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并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因原告的申请错误而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化章杰名下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