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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敖汉广源物业有限公司与张亚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广源物业有限公司,张亚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敖汉广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内。法定代表人马红平,经理。被告张亚增,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滨河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邓久香,女,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亚增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广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7日9时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亚为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