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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吉会、闫品良与被告徐光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会,闫品良,徐广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906号原告张吉会,男。原告闫品良,女。被告徐广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会、闫品良与被告徐光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吉会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