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吉会、闫品良与被告徐光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会,闫品良,徐广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906号原告张吉会,男。原告闫品良,女。被告徐广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会、闫品良与被告徐光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吉会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