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壶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令美与何群、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壶初字第100号原告申令美,男,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广,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群,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何喜,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令美与被告何群、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令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群、何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令美撤回对被告何群、何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令美撤回对被告何群、何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申令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