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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执字第7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烨诚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捷高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烨诚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捷高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7916-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烨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梅冈村西咀围。法定代表人:刘付君。被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二工业区上基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春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327.75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山市捷高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粤T291**、粤TW69**、粤TLB3**、粤TNA7**小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卓登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