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