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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占辉与田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李占辉,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未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占辉与被告田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少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占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