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占辉与田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李占辉,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未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占辉与被告田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少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占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