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唐辉与封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辉,封金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唐辉。委托代理人胡平。被告封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辉诉被告封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辉以“我与被告封金生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辉以“我与被告封金生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辉负担。审判员 贺红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