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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功杰与于孝龙、孙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杰,于孝龙,孙晓艳,康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功杰。被执行人:于孝龙。被执行人:孙晓艳。被执行人:康玉芳。李功杰与于孝龙、孙晓艳、康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于孝龙、孙晓艳、康玉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功杰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