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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周某某,男,现年45岁,汉族,农,住所大荔县朝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百锁人民陪审员  段新良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