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况其江与陈曙鹏、顾青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其江,陈曙鹏,顾青松,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况其江。被执行人陈曙鹏。被执行人顾青松(系被告陈曙鹏之妻)。被执行人任辉。申请执行人况其江与被执行人陈曙鹏、顾青松、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曙鹏、顾青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况其江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其利息,垫付的诉讼费9380元;被执行人任辉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陈曙鹏、顾青松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于2014年11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任辉名下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又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任辉名下位于兴化市嘉鸿豪庭2幢405室的房产,依法对此房产进行了三次网上司法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况其江与另两关联案件申请执行人刘浩、王仁荣自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房屋抵偿债务,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况其江实际抵偿欠款额为18078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29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函、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兴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