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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尤银与XX、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尤银,XX,王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彭尤银。被告XX。被告王怡。系XX之子。原告彭尤银与被告XX、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俊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尤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王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尤银诉称:2014年元月26日,我向随州私人借款500000元,借出后又将该款借给被告XX。三个月后,被告未偿还借款。2015年5月,被告王怡承诺将其所有一间门面屋抵给彭尤银,至今两被告既未给付借款,又未交付门面屋。现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500000元。原告彭尤银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协议一份。旨在证明:被告XX向原告彭尤银借款500000元,月息按3%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元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止。证据二、承诺书一份。旨在证明:王怡自愿将其所有的一间门面屋抵给彭尤银。证据三、借款收据一份。旨在证明:XX于2014年2月8日收到彭尤银现金491600元另加五件酒计款8400元。证据四、XX身份证一份。旨在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五、彭尤银身份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六、王怡房产证一份。旨在证明:王怡将房产证抵押给彭尤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是真实客观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述两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26日,原告彭尤银与被告XX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借款人XX,出借人彭尤银,1、借款金额500000元;2、月息3%;3、借款时间2014年元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止;4、抵押条件,XX之子王怡的房屋门面一间;5、违约条件,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将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44号一间门面屋交给彭尤银。该协议王怡未签字。2014年2月8日,XX出具收到彭尤银500000元(其中5件酒计款8400元)条据。三个月后,被告XX未偿还借款本金,已给付利息至2014年9月。2015年5月4日,被告王怡承诺将其所有一间门面屋抵押给彭尤银,但双方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怡所有一间门面屋被法院另案查封、处理。故原告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XX向原告彭尤银借款50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及出具借款收据,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XX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怡在借款协议及借据上均未签字,王怡不是本案借款人。王怡将其所有一间门面屋抵押给原告,因原告彭尤银、被告王怡未履行抵押登记必备手续,抵押合同无效,至使抵押房屋被法院另案处理。原告彭尤银、被告王怡在担保合同无效中均有过错,担保人王怡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XX借款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被告王怡应承担清偿借款250000元连带责任。原告未要求两被告支付约定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向原告彭尤银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王怡对被告XX向原告彭尤银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中承担连带责任25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尤银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XX承担6800元,被告王怡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帐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