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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黎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黎某,女,汉族,住博罗县。被告:许某甲,男,汉族,住博罗县。原告黎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9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女孩许某乙;××××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女孩许某丙。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及小孩不负责任。7年前,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恳请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孩许某乙、许某丙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各人债务由各人负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以上陈述的事实和请求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女孩许某乙、许某丙出生证、户口本;2、结婚证;3、报警回执。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1年9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女孩许某乙;××××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女孩许某丙。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被告有酗酒、赌博的陋习,对家庭及小孩不负责任。从2008年8月份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且被告有酗酒、赌博的陋习,对家庭及小孩不负责任。从2008年8月份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规定。具体到本案,被告从2008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七年,与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离婚后婚生小孩归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黎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原告黎某与被告许某甲的婚生小孩许某乙(2002年6月18日出生);许某丙(2005年8月1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国新人民陪审员  沈琪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俊明陈跃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