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1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申记营申请执行陈东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记营,陈东晓,宋军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4-177号申请执行人申记营,男,生于1963年7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北沟村*组。被执行人陈东晓,男,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杨园村。被执行人宋军拢,女,生于1975年11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杨园村。申记营申请执行陈东晓、宋军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陈东晓、宋军拢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东晓、宋军拢的银行存款526000元;或提取、扣留二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526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