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945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