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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945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某。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