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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1年6月21出生,汉族。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赵某某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唐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