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403号原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成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婉秋,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明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2元,减半收取4431元,保全申请费3220元,以上共计7651元,由原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