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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钦敢与赵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钦敢,赵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万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胡钦敢,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委托代理人田原,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女,1978年7月6日出生,太原市万柏林区第三中学教师,住太原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6、7层。负责人马跃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尉一鸣,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钦敢与被告赵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钦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钦敢负担。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