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韶曲法执字第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赖秀珍与赖细赤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韶曲法执字第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秀珍,女,住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法定代理人:范爱连,女,系赖秀珍母亲,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被执行人:赖细赤,男,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申请执行人赖秀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细赤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韶曲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赖细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