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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兰州金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52号原告:兰州金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寿焕根。委托代理人:付毅,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自鹏,男,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临泽县。被告:深圳市沃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西新区。法定代表人: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