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彭治平、繆新德与曾新维、李建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新维,彭治平,繆新德,李建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新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治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繆新德。被上诉人李建雄。上诉人曾新维因与被上诉人彭治平、李建雄、繆新德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合伙协议》是事后伪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个人合伙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且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的30万元债务,已经在开福区法院强制执行,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治平、李建雄、繆新德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新维上诉状中的的陈述,被上诉人彭治平、李建雄、繆新德与上诉人曾新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关系的履行地为长沙县开慧毛巾厂,位于长沙县,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