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柯惠忠与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惠忠,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波,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周建辉,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柯惠忠诉称,其于2007年11月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申请了名称为“定位组合式轮胎螺母”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8月27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720190084.5。柯惠忠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销售���组合式轮胎螺母涉嫌侵犯其专利,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柯惠忠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2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6017号),作出如下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宣告第20072019008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9-10、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权利要求6-8无效。在权利要求4-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5时的权利要求6-8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本院认为,柯惠忠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第200720190084.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也是柯惠忠主张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基础,因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效力目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柯惠忠基于第200720190084.5号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柯惠忠若就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并维持专利有效性,或判决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并确定涉案专利有效的前提下,重新就新都区新意汽配经营部的行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惠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峥嵘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