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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荣会与吕品孝、冯遵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会,吕品孝,冯遵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199号申请执行人石荣会,农民。被执行人吕品孝,居民。被执行人兼被执行人吕品孝委托代理人韩洁,系被执行人吕品孝之妻,1973年5月9日生。被执行人冯遵瑞,教师。申请执行人石荣会与被执行人吕品孝、韩洁、冯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品孝、韩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石荣会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以49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9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万元)。被执行人冯遵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执行人吕品孝、韩洁负担。被执行人吕品孝、韩洁、冯遵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工资被查封扣取,本案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1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