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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知民辖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维扬区乐够娱乐中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辖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维扬区乐够娱乐中心,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人防地下室(沃尔玛超市对面)乐够量贩KTV。经营者马玉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扬州市维扬区乐够娱乐中心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知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并无证据表明本案在扬州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扬州市维扬区乐够娱乐中心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驳回扬州市维扬区乐够娱乐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扬州市维扬区乐够娱乐中心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尤其是江苏省起诉数百家歌厅,本案影响重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标的2.8万元,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而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的诉讼如果影响本案审理结果也仅是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并不影响本案的级别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欣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