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尧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宏非与姜清峻、张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非,姜清峻,张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程宏非,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晓宝,山西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清峻,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张会平,女,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原告程宏非与被告姜清峻、张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宝、被告张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清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3日,原告借给被告姜清峻现金60万元,2014年5月13日,被告姜清峻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2014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无法偿还,以位于尧都区向阳西路圣会家园5单元1801室单元楼作抵押等。如今被告姜清峻没有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张会平作为被告姜清峻的妻子也没有偿还。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拖延偿还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还款计划一份。被告张会平辩称,对此还款计划不知情,与原告并不认识,不清楚原告与姜清峻之间是否有借贷关系。被告姜清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姜清峻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还款期限于2014年5月30日前全部归还,如到期无法归还,以位于尧都区向阳西路圣会家园5单元1801室房屋作抵押。又因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姜清峻和被告张会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会平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姜清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另查明,被告姜清峻与被告张会平于2014年9月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清峻向原告程宏非借款60万元并出具还款计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姜清峻、张会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张会平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清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清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宏非借款本金60万元及此款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付清时为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会平对被告姜清峻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9800元、保全费4020共计13820元由被告姜清峻、张会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勤平人民陪审员  乔爱花人民陪审员  井鸿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