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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阚长军与尚连会、陈三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长军,尚连会,陈三霞,李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阚长军,农民。被告尚连会,农民。被告陈三霞,农民。被告李立忠,农民。原告阚长军与被告尚连会、陈三霞、李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阚长军,尚连会、李立忠到庭参加诉讼。陈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阚长军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借原告壹拾肆万元整,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4万元。被告尚连会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这钱应当还。被告陈三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立忠辩称:起诉是事实,这钱应当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原告阚长军与被告尚连会、陈三霞、李立忠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尚连会、陈三霞向原告阚长军借款14万元,定于2015年3月17日还清,逾期每天将承担总借款金额的5%作为滞纳金。由李立忠为尚连会、陈三霞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尚连会和被告陈三霞于2006年12月20日领取结婚证。以上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阚长军提交的《借款合同》和尚连会与陈三霞的结婚证各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阚长军与被告尚连会、陈三霞及李立忠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尚连会、陈三霞应当承担向阚长军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李立忠作为涉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三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连会、陈三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阚长军支付借款人民币1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立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尚连会、陈三霞、李立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