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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玉娥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娥,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娥,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法定代表人黄令来,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在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补助款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