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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康选与洛阳金羽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康选,洛阳金羽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再字第5号原告康选,女,汉族,住孟津县小浪底镇。委托代理人:吕玉冰,韩超峰,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金羽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中,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倩,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选诉被告洛阳金羽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康选负担。审判长 :宁一峰审判员 :谢玉臣审判员 :张兆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