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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马国强非诉执行行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刚行初字第1号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光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桂春,系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被申请人马国强。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马国强非诉执行行政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马国强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诉请求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 判 长 闹 义 加审 判 员 杨吉 措毛代理审判员 杨 毛 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那仁才其格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