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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庙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春香与石可双、张兆凯、景明才、赵有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香,石可双,张兆凯,景明才,赵有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王春香。被告石可双。被告张兆凯。被告景明才。被告赵有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香诉被告石可双、张兆凯、景明才、赵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