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公培鑫与被执行人冷文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培鑫,冷文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公培鑫。被执行人冷文严。申请执行人公培鑫与被执行人冷文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越野轿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除此财产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7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