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上诉人王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