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304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和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