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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孔祥印与刘晔、张建楠、于海春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印,刘晔,张健楠,于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印。被申请执行人刘晔。被申请执行人张健楠。被申请执行人于海春。本院在执行孔祥印与刘晔、张建楠、于海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刘晔、张建楠、于海春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傅再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