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恢字第0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团营与董烈芳、赵美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团营,赵美朝,董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恢字第00026-3号申请执行人冯团营,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美朝,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列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做出的(2011)乾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美朝、董列芳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赵美朝、董列芳三日内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美朝、董列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董铁旦为被执行人董列芳的丈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列芳的丈夫董铁旦银行的存款1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星审判员 南苑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