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正永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台昌鞋业有限公司、黄文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正永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台昌鞋业有限公司,黄文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永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新洲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香敬。委托代理人:陆燕梨、赵小兔,均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台昌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宪。被执行人:黄文宪,台湾居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永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仲裁字第63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台昌鞋业有限公司、黄文宪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厚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裁字第630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惠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