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国旗与青岛永德盛铝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旗,青岛永德盛铝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旗。被执行人青岛永德盛铝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国旗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德盛铝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于2015年9月28日交纳案款8557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