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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妮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妮,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99-2号申请执行人安妮,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安妮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安妮土地补偿款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89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