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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孝权与曾候建,张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孝权,张爽,曾候建,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67号原告邓孝权,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张爽,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洪江,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候建,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洪江,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良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孝权与被告曾候建,张爽,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孝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候建、张爽、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孝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孝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00元,减半收取642.00元,由原告邓孝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