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孝权与曾候建,张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孝权,张爽,曾候建,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67号原告邓孝权,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张爽,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洪江,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候建,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洪江,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良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孝权与被告曾候建,张爽,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孝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候建、张爽、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孝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孝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00元,减半收取642.00元,由原告邓孝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