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117号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寺桥南街2号。经营者罗俊方。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创华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275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