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贵中与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张贵中,农民。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胜利西路***号。负责人李波,任该超市经理。原告张贵中与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贵中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