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贵中与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张贵中,农民。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胜利西路***号。负责人李波,任该超市经理。原告张贵中与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贵中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