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何某。被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洪欢军。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姚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洪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诸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一直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再加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以致夫妻感情日渐冷淡。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郭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教育费。被告郭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做和好工作。原告何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出生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的事实。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某甲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甲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诸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2015年9月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夫妻双方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应加强沟通、理解,尤其是有了婚生子女以后,更应注重相互间的关爱和包容,对此而言,夫妻中的男方应担负起更多的责任。本案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