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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焦作国通速递有限公司与焦贺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国通速递有限公司,焦贺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焦作国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宝京,经理。被告焦贺东,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国通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焦贺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国通速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焦作国通速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