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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常耐新与吕栋、陈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耐新,吕栋,陈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常耐新。被告:吕栋。被告:陈国涛。被告(追加):王凤珠,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倴城镇团结小区**栋*号。身份证号:1302241************。被告(追加)李艳萍,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曹妃甸区南堡滨海镇申立村。身份证号:1302821960********。原告常耐新与被告吕栋、陈国涛、王凤珠、李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耐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栋、陈国涛、王凤珠、李艳萍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耐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栋、陈国涛、王凤珠、李艳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