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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黄某某等3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7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辩护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黄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辩护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罗某,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辩护人陈德子,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长利、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毅、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恋、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陈德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至本区联阳小区“网绅星咖”网吧,互有分工,由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望风,被告人李某某动手,趁被害人明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上的白色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12元),嗣后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67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给蔡某某。2015年8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至本区车墩镇三浜路“八佰龙网咖”网吧,互有分工,由被告人罗某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至楼上盗窃,后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卯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桌上的黑色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66元),嗣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给曹某某。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失窃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明某某、卯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蔡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证人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罗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各名被告人事先明知,事中互有分工、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会根据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调取在案的二部涉案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明某某、卯某某(已发还)。五、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