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4203-5。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冬梅,系该联社新华河分社职员。委托代理人艾国,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7577953-4。法定代表人陈宇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担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敬伶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