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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与魏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涛,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北上召什字北1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董瑞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魏涛与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魏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韩 瑶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