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与魏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涛,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北上召什字北1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董瑞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魏涛与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魏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韩 瑶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虎 关注公众号“”